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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大韩航空收购韩亚航空股权案反垄断审查-世界速读

来源:    时间:2022-12-27 08:47:10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2月26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收到大韩航空公司收购韩亚航空株式会社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首尔—张家界/西安/深圳/杭州/南京/广州/北京/长沙/上海/大连/天津/延吉和釜山—青岛/北京/上海等15条航线定期航空客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归还航班时刻。在首尔—张家界、首尔—西安、釜山—青岛、首尔—深圳、首尔—北京、首尔—上海、釜山—北京、首尔—长沙、首尔—天津航线上,经新进入者请求,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归还其在相应航线上所持有的中国机场、首尔仁川机场或釜山金海机场一定数量的航班时刻给相关机场的航班时刻协调人。


(资料图片)

1.首尔—张家界、首尔—西安和釜山—青岛航线:市场份额未超过50%的一方2019年在相应航线上持有的航班时刻数量。

2.首尔—深圳、首尔—北京、首尔—上海航线:每周7对航班时刻。

3.釜山—北京航线:每周6对航班时刻。

4.首尔—长沙航线:每周4对航班时刻。

5.首尔—天津航线:每周3对航班时刻。

(二)归还航权。经韩国新进入者请求,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应配合韩国国土交通部,归还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所持有的首尔—西安、首尔—张家界、首尔—深圳、釜山—北京等4条航线上的部分航权。归还航权后,集中后实体在上述航线上的市场份额可降至低于50%。

(三)稳定供应。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在首尔—广州和首尔—大连航线上的每年供应(以航班频次和座位数衡量)保持其2019年水平,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且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调整除外。

(四)续签航空客运协议。在首尔—张家界/西安/深圳/杭州/南京/广州/北京/长沙/上海/大连/天津/延吉和釜山—青岛/北京/上海等15条航线上,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新进入者在相关航线上签订联运协议、特殊比例分摊协议、代码共享协议的请求;对交易双方和中国航空公司既存的相关协议,不得拒绝中国航空公司提出的续签请求以及因本次集中导致相关协议内容必须进行变更时的重签请求。

(五)保障航空客运辅助服务。

1.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依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在资源和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向中国新进入者就上述15条航线提供相关韩国境内机场航空客运地面服务。对交易双方与中国航空公司既存的航空客运地面服务(包括休息室服务)协议,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确保到期续约时,合理定价。

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上述15条航线上的新进入者在相关航线上签订飞行常旅客计划协议的请求;对交易双方和中国航空公司既存的相关航线飞行常旅客计划协议,不得拒绝中国航空公司的续签请求。

(六)合规承诺。

1.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正常成本以及合理利润范围提高相关航线上的机票价格以及航空客运地面服务价格。

2.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不得实施以提高市场份额为目的,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行为。

3.在韩亚航空进行相关航空联盟的退出、变更过程中,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构建相关的数据保护制度,以避免客户数据泄露。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执行除按本公告办理外,大韩航空于2022年12月2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对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限制性条件自生效日(交易完成交割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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