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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华: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下的助贷业务发展丨金融科技_焦点简讯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时间:2023-05-28 20:04:28

文/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研究员、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清华金融评论》主编张健华


(资料图片)

2023年5月20日-21日,以“坚定信心,高质量金融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的2023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在京成功召开

张健华表示,助贷业务在信贷行业中普遍长期存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又会进一步产生新业态,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现有信贷业务的模式、流程和一些标准,进而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产生一定冲击。从市场发展来看,大型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已经在打破现有信贷的一些模式和流程,并且存在部分业务可能会突破监管红线;从数据获取的层面来看,我国缺乏市场化的数据经纪商作为传统征信的补充,在信用信息数据的流转与使用方面仍有较大改善空间;从监管实践来看,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仍需加强。

2023年5月20日-21日,以“坚定信心,高质量金融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的2023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在京成功召开。

在论坛全体大会六“数字经济时代的金融与经济发展”环节,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发展与监管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张健华发表了题为“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下的助贷业务发展”的演讲。

张健华表示,助贷业务在信贷行业中普遍长期存在,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又会进一步产生新业态,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现有信贷业务的模式、流程和一些标准,进而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产生一定冲击。

从市场发展来看,大型互联网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已经在打破现有信贷的一些模式和流程,并且存在部分业务可能会突破监管红线;从数据获取的层面来看,我国缺乏市场化的数据经纪商作为传统征信的补充,在信用信息数据的流转与使用方面仍有较大改善空间;从监管实践来看,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仍需加强。

张健华对我国互联网助贷业务的发展趋势作出以下展望,一是金融与数字科技持续融合大背景下,大型互联网平台积极布局金融有关细分领域,助贷业务模式是其中重要参与方式;二是移动互联网覆盖整体趋于饱和,个人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达阶段性顶端,面向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信用卡业务有更大的数智化深耕空间;三是大型商业银行加强金融科技转型,中小银行努力推动与科技公司的合作,目前已有59家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

张健华提出,我国助贷业务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在营销和风控环节明确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的责任边界,压实金融机构自主风控管理的职责,并在单一业务环节中引导助贷机构充分竞争;第二,应加快落实《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助贷业务中的信用信息数据流转与使用;第三,要坚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监管重点,推进助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以下为张健华现场发言速记: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我这次跟大家分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下的助贷业务发展”,这是我们最近做的一项研究初步的结果,为什么我们研究这个问题呢?助贷这个词其实不是一个特别规范的学术用语,但这是业界通称的说法。

它的意思是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科技企业能够优势互补,大家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提升金融机构的或是获客,或是挖掘自己原来的客户的内部潜力,或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其实无非就是出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合作方式,合作开展信贷业务的模式。

这种业务从历史上一直就有,国外很早就开始有信用卡和公司及一些商业机构的合作,比如沃尔玛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始有这种合作。

那会儿更多的目的是获客引流,还谈不到风险控制和深入的分析。我们今天也听到了前面几位业界的专家提到了我们有很多新的技术,包括刚才提到的AI技术、区块链技术,其实都能够防止篡改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回溯,可能各有各的优势。

正是这些科技优势,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在信贷业务的模式、流程和一些标准。这个业务现在在我国实际上已经很大了,为什么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这类业务已经到了一定的规模,它现有的模式是不是合理的,是否应该有所规范和调整。现在业界在讨论,监管部门也比较关注,大家都在讨论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做了这个研究。

业界就是一个商业规则、商业合作的模式,但是这种商业合作模式打乱了现有信贷的一些流程。现在信贷监管的一些规定可能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这些突破类似前面提到的沙箱监管,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就可以作为一种认可,还是说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它有点突破了我们监管的红线,应该收缩,这个对行业的影响很大。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还不说对公业务,光是零售端的业务,现在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的合作,通过助贷的模式做的业务已经超过了3万亿人民币左右。

如果加上现在很多的对公的业务,比如说刚才有机构提到了中国银行的区块链业务,我原来在华夏银行很早就开始做区块链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这种供应链融资很早就开始用了。供应链针对的是对公客户,这种合作的业务规模很大,需要一些规范。

比如说,沃尔玛的客户群体很大、很分散,它的客户群体和航空公司的客户群体可能又是不一样的,只不过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类的群体自己再做一些划分,自己给客户做一些画像。

其实这种助贷模式需要一些技术,大家知道的美国的三大征信局,这是它的信用评级机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叫做“一类机构”,就是我们说的一类中介在信贷业务流程当中,要说起来风险评级,我们现在经常讲金融机构要自主风控,但是实际上从历史上来看就没有完全脱离外部的合作伙伴。

比如这种征信说美国的三大征信局,我们国家也一样,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建了20多年,从2003年开始建征信中心,这20多年规模发展很大,现在我们又批了两家个人业务征信公司,而对公机构的征信公司,有牌照的其实有上百家。

大家经常讲美国三大征信局其实是不准确的,严格意义来说,做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到去年已经有50多家,只不过因为小于700万美元的不报告而已,在美国并不是发牌照的公司,它发展到今天是市场竞争自然形成的三大征信局。另外还有很多数字经纪商,是近些年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一类新的机构。

有很多机构都在做,包括这几大公司,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美国的“四大”也好、“五大”也好,现在他们也开始接入到整个金融业务里,如果看他们的业务范围基本上和我们国家差不多,也是从支付业务开始做起,慢慢渗透到了信贷,而信贷业务里又有两块,一块也有自己做的,但是美国的模式比较清晰,它自己做得很少,基本上都是属于和金融机构合作,所以说它的助贷业务反倒是更多,只不过它的助贷业务跟我们流程上又不完全一样,有很多是在归还完客户之后,后续风控管理功能有很大一部分交给金融机构做。

但是金融机构做不了怎么办,它又衍生出来很多中间的一些就是我们说的做风险管理的,而这些机构大平台自己也在向这方面努力。从另一方面来说,中国的网贷业务走在前面,我们合作的、联合的对外也好,原来还有联合贷、助贷,联合贷就是大家各自出一部分钱,科技公司出30%,当然它必须得有信贷牌照,现在有一些是通过自己下面的银行,有一些通过小贷公司,出30%的资金,金融机构出70%,这叫联合贷,在国外,这种模式跟我们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这是一个简要的概念,助贷的业务流程就是从信贷的需求方发出申请,到我们现在大的平台机构简称互联网平台,其实现在有很多的科技平台做这个业务,但是现在因为大家都上网了,所以叫“引流”,引流之后到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其实现在都有这个需求,也都在做,然后就开始放款、还款,但是怎么做呢,后面有一系列支撑的征信机构数据经纪商,做数据分析等,有反欺诈、大数据风控包括债后的催收。这是一个简要的流程。

从收费模式来看,现在我们国家有很多机构都在做,为什么我们说这个问题现在值得讨论呢,因为前两年在平台经济治理时很多大的平台机构把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放缓了,但是这两年现在很多平台机构又开始恢复了自己的线上贷或者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联合贷或是助贷,相对来说做助贷的多一点,因为这个主要是一个资金的能力问题。

很多平台机构虽然说有钱,但是真正和金融机构比,它的信贷资金其实还是很缺乏的,所以说他们更多倾向于这样的一种助贷模式,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就是助贷这种模式最后怎么发展更加科学合理。

我给大家列举了一些机构的模式,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业务模式。这里面很多机构,有平台机构,也有一些专门做风险评估的机构,像信用评分的查询,这又是一类机构。也还有一些专门只做科技的机构,这类机构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可能管得相对少一些,对于征信这是一个专项,央行这是要批的一项业务。

其实信贷业务本来是可以不批的,但是监管对于风控是有要求的,就是金融机构必须要做独立风险,你不能把你的风险管理权限外包,引流是没有问题的,像反欺诈这些属于风控的内容了。

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能够自建一套,能够自主风控,但是是不是一定有能力,或者说完整不完整,是否需要引入第三方的能力,这个其实是值得讨论的。前面讲到的助贷就是发挥大家各自的比较优势,在目前的限制情况下,一个信贷完整环节不是一个机构自身能够全部实现的,而是需要合作完成,这是非常新的一个特点,在现在的平台经济时代,这里面的核心就是数据问题。

美国的助贷业务,从外部环境来说,其实很多都是大型公司在做。互联网科技企业有一些领域集中度非常高,像微信这种即时通信软件。美国相对来说跟我们是一样的,征信机构是两个,国外是“3+57”,我们中国是“1+2”,就是征信中心,加上两家持牌征信中心,这是针对个人业务的。

针对机构业务的,刚才我提到的有100多家,因为我们对机构相对限制是比较少的,未来合作助贷也好、联合贷也好,其实很大程度上要突破的其实是针对机构的,现在个人业务其实相对比较成熟,但是个人业务又比较复杂在哪,就是消费者保护的问题。这里面针对个人业务和针对机构业务其实是有差别的。

从监管层面来看,美国现在的监管实际上是用了一些,它主要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另外,数字经济时代,线上贷类的业务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个建立一套规则,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开始针对线上贷款建立一套规则,从美国来看,在这一点上其实我们走在前面,他们更多的是把线下的监管规则引入到线上,在线上的业务也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但实际上这是两类不同的业务,监管上还是有差异的。

特别是在一些细节上、流程上、环节上,到底哪些是你该管的,哪些是你不该管的。这些是我认为我们在未来发展金融科技在线上业务时也要考虑的,哪些是监管要划定的红线不能做的,哪些应该交给市场,让市场去完善,建立市场交易机制。美国监管的整体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比较全的,但是关于数字这一块现在也比较差。他们也在讨论,要增加对数字金融的一些监管。

助贷业务现在全面在拓展,刚才我提到的,从国外开始,最早的是从支付方面开始做,现在又开始做像信贷,这里举了一个例子就是美国的一个银行和亚马逊的合作,是怎么样的合作,发信用卡,信用卡引流,它会收取信用卡利息的多少,这个是从它的网站上披露的它的收费的标准,它整体的利息收入要收23%到32%作为助贷费用,其实这个还是很高的,接近1/3的收费被亚马逊收走了,这是一家中小银行,规模并不大。另外美国现在新出了,苹果也出了,现在美国比较时兴先买后付的模式,商业信用现在已经转换到一些线上信用进行交易。

这里的模式包括引流、信用服务,还有商务返点,商务返点其实在原来银行卡消费就已经用到了,刷卡其实是商务的一部分,商务实际上要付这么多钱,这个实际上以前就有了。

从美国的信贷来看,它的区域性银行现在,其实这点跟我们国家有点类似,其实真正的大银行我们国家的大银行现在都在自建体系,我们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基本上都有这个能力,但是我们众多的中小机构现在缺乏这个能力。现在大家谈的很多的是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问题,目前讲到的助贷模式主要是中小银行在做,我们国家,就是中小银行和平台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合作。

最后跟大家分享几句关于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的一些趋势。第一个观点是在金融和科技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布局细分的领域。其中助贷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模式。

为什么呢?因为现在助贷,第一个金融业有需求,第二个平台机构有动力,因为这是它很容易变现的最快的方式,数据流量变现和金融机构合作是最便捷的。现在很多机构都在往这方面做。

第二个观点是,随着现在整个移动互联网覆盖越来越广泛,个人互联网业务为什么说达到了阶段性的顶端。

最后小微企业这一块,包括传统信用卡,因为传统信用卡其实是跟平台合作相对少一些,它还是自己在做,自己建一套体系,风控的反欺诈,这块在未来有比较大的合作空间。

从总体来说,因为个人业务里主要涉及消费,投资的相对来说少,借款一般主要是消费,消费大家知道其实总体上是受个人收入的制约。假如说你的收入跟不上的话,一味地扩大消费实际上就是超前消费,甚至是透支未来的消费,可能会造成潜在的一个是过度消费,从个人来说会过度消费,从宏观层面来说当期的消费会挤兑未来的消费,对于未来的消费增长是一个约束。

目前还是主要的业务,但是未来,业务模式和业务规模也将随着金融机构自身数字化能力的提升、随着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变化。金融机构自身数字化能力提升以后对科技公司的依赖度会逐渐降低。

从规模上来说,还有一个就是数字基础设施,比如政府,北京市做了很多工作,它把这些数字基础设施搭建好了,包括公共信息,包括很多规则,它定下来之后我们很多中小机构可以运用这个公共平台。

假设公共平台越发达,其实对于中小机构获取这些成本就会降低,或者是获取金融科技的能力,提升能力就会降低成本。至于说助贷业务也好或者是金融企业和科技公司的合作,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各方的比较优势,你只要有比较优势就能起作用。

还有一个是监管制度的安排,金融是一个接受高度监管的行业,监管的约束非常重要,监管怎么能够既支持行业的健康的发展,鼓励行业创新,但又要防住风险的底线,这一点其实是一个平衡,监管从来不是科学,监管其实从来都是艺术,我们讲监管科学化,其实监管不是科学,监管很多时候是艺术。所以其实要研究一些相近抉择,就是一些根据不同时期的变化,调整的监管规则,约束调整,这是很正常的。

另外,我觉得合作的助贷模式也好、合作也好,其实最主要的是私有产权的数据怎样能够在未来发挥它的作用,刚才提到的是公共基础设施实际讲的是我们政府能够搭建的,但是现在大家谈的核心是数据,所谓未来的数字经济里核心是数据。

互联网风控环节的监管其实主要有几点规则,就是约束,第一个是营销和风控环节明确金融机构和助贷的责任边界,压实金融机构自主风控管理的职责,这也是金融机构关注的,这点非常重要。金融业该干什么,科技企业做什么,这点有一个界限。

另外要确保所有的金融业务是持牌经营的,这个是一个规则。但是合作的模式我倒觉得可以遵守市场机制,特别是要尊重数据要素所具有的平台属性,要兼顾各方利益,这个数据就是只要有生产,在数据的生产流通交易环节中有贡献的、有价值增值的,就是要让它有一个数据的收益权。

另外,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里规范了一些助贷业务中的信用信息交流、流转与使用,这个要加快落实,否则我们在助贷业务当中会遇到一些障碍。

最后,要坚持消费者保护,一定要在整个助贷业务过程中,特别是在最大的个人业务部分。消费者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持续健康发展。谢谢!

实习编辑:周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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