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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网上团购了698元的写真券,谁料拍完后商家却不同意其用券,男子遂提起诉讼。
记者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3月,沈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消费券,花费698元,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用于到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拍摄写真。同日,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出具订单,确认沈某预定价值为698元写真套餐。
然而,沈某到店完成拍摄后,双方因摄影师未能按照沈某要求修图,表示无法满足技术要求,因此产生争议。某摄影工作室未继续履行合同,未验证沈某提交的消费券二维码,表示不能按照沈某购买的团购套餐交付成品,亦未向沈某交付写真套餐内的相册等作品。
2022年11月,原告沈某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辩称,本案合同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不能要求被告强制履行。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现沈某已通过某网络平台支付合同价款,某摄影工作室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相应摄影作品。故沈某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哈尔滨某摄影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某交付其于2022年3月13日拍摄的23张精修照片及底片,12寸相册一本,20寸拉米娜相框一个,10寸大韩台一个。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栾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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